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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与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委《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或"中企评")的团体标准管理、促进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现就本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合规性、标准原创性、标准可获得性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自我声明。


一、管理合规性声明


1、本协会近三年未被民政主管部门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监管要求。


2、本协会近三年未因涉及标准事务违规收费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标准收费的标准公示公开,收取的费用专款专项用于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收费不超出标准实际的编制成本;不存在以标准立项、参编署名、成果排名等名义违规收取立项费、管理费等各类违规收费的行为。


3、近三年本协会标准化工作未被主管部门查实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本协会归口发布的全部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均独立开展,无任何抄袭其他机构现行标准的情形。


4、本协会依据中企评章程划定的业务领域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和发布工作,未超业务范围制定团体标准。


5、近三年本协会不存在依托团体标准设置壁垒、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等违规行为。


二、标准原创性声明


本协会对已发布的全部团体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本协会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之间的一致度不超过30%。这一结果明确表明,本协会的团体标准在技术要求上具有独立性,在内容层面具有原创性。


三、标准文本可获得性声明


本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全部按规范要求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和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ceea500.org.cn)完成公开,标准获取路径清晰、渠道畅通。


本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均已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市场主体可通过官方公示平台、本协会对接人员依法获取标准正式文本。


四、知识产权声明


本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在技术要求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之间的一致度均控制在30%以内,确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本协会承诺,所有团体标准的制定均基于独立研究和创新,引用内容为规范性引用,不存在对现有标准的抄袭,充分尊重并保护各方的知识产权。


本协会将一如既往地遵循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尊严和价值贡献力量。


特此声明。


附件: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现行团体标准名录(共计12项)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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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思炎

审核: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