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0月15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故宫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认为,涉案“故宫液”酒瓶包装盒标注的“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中包含某博物院“故宫”字号,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故宫博物院对“故宫”字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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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主办方供图
据介绍,故宫博物院曾于2010年与四川某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故宫博物院对该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期限三年。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经故宫博物院同意,该公司仍以“故宫博物院监制”名义生产销售“故宫液”酒,并进行虚假宣传。北京某商贸公司2017年起与该公司合作,先后在京东、天猫等开设专卖店,销售“故宫液”酒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故宫博物院主张,四川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四川某酒业公司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万元,北京某商贸公司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四川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故宫”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四川某酒业公司虽提交了故宫博物院与其签订的为“故宫酒”系列项目的商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的合同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监制合同到期后,故宫博物院同意对涉案“故宫液”酒进行监制,并同意其继续使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进行商业宣传。
北京高院表示,本案系涉及损害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字号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法院明确了博物院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其字号的行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益。本案维护了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 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