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能持续保持较好的监督评估专注度。福建省组建的专业人员库中的人员涵盖建筑、金融、交通运输、农林、市场监督等多个领域、行业,能够适应对企业内部建章立制并持续性开展监督评估的任职需求。专业人员库中,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相比于来自行政机关的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具有更强的中立属性,能保障负责监督评估的第三方组织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涉案企业的合规监督评估中,并凭借内部的合规团队,实现监督评估实质化。
二是监督评估专业性较强。涉案企业涉足的经营领域、触犯的刑法罪名差异大、范围广,根据罪名所涉领域专门挑选律师、学者等专家,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此外,专业性还体现在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具备长期专门从事相关领域业务的经验以及长期在公司等经营性组织架构内履职的经验,更能从架构改革、制度堵漏、内核更迭等方面帮助涉案企业完善合规方案,建立、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二)第三方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成本耗费较高。首先,企业合规办案周期长,时间成本高。因合规整改涉及企业治理机构调整、制度体系完善、管理流程修正等内容,均需要较长时间考察、整改与检查评估。在福建省已办结的企业合规案件中,合规考察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占75%。其次,成本耗费较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监督评估履职费用的统一归口和统一标准,部分专业人员的收费较高。
二是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涵盖多个领域、群体,该组织的制度性约束和外部监督相对薄弱,如何监督、防范相关人员与涉案企业不当经济往来甚至利益输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用“履行监督评估职责后的一年内不得接受涉案企业的业务委托”等规定防范利益输送问题,以保持第三方组织的客观、中立地位。但实务界也存在该规定可能影响相关人员参与第三方机制积极性的质疑。
二、检察主导原则指导第三方机制的理论证成
(一)检察主导更有利于推动实现第三方机制设立的目标
第三方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让企业在为其犯罪行为付出对等代价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身运行架构、内控机制、企业文化中的易致罪部分进行彻底整改、堵疏堵漏,从而以全新姿态回归市场,这样既可保全企业经营实体的生存延续,也有利于消除其再次犯罪的社会隐患。第三方机制启动后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监督评估过程中缺位。在决定是否适用第三方机制时,检察机关可以从企业规模大小、犯罪成因以及合规成本负担的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启动第三方机制,则可以为涉案企业量身打造最合适的合规监督评估方案。检察机关可以会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涉罪领域,随机抽取专业上更契合且能够深入了解案件实情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在开展监督评估期间,检察机关可以不定期听取涉案企业对第三方组织的意见,以多重会商的形式,对第三方组织实时提醒、监督,防范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在监督评估结果呈交后,检察机关不仅要对监督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还应开展实地考察、调研走访等亲历性工作,以确保合规目的有效实现。
(二)检察主导有利于推动实现第三方机制效用更优
从福建省的第三方机制运行实践看,部分案件启动时间节点过于后置,考察耗时受限于审查期限,后续跟踪难以为继,降低了第三方机制乃至整个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效用。
大量的企业所涉犯罪多由行政违法行为上升而来,故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行刑衔接机制与企业主管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充分收集涉案企业相关的违法记录、经营状况等信息,为后续第三方组织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提供信息支持和方向指引。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介入引导侦查,与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达成框架性合意,尽早启动第三方机制,从而为后续的监督评估留足考察期限。
对以轻缓量刑建议起诉至法院的企业合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持续督促落实监督评估工作;对以不起诉方式处理的企业合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刑行衔接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配合,用足用好行政处罚手段,持续监督企业实施合规计划。
作者:施忠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9期)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