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全部公告>公告详情
返回列表

企业合规师资讯:强化协同协作 推动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断促进涉企业犯罪诉源治理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6月8日下午,苏州中院召开加强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推进会,全面回顾总结全市法院探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相关情况,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出席会议并讲话。苏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韦炜主持会议。苏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鸣,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寿樱出席会议。


      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责任重大、大有可为,全市法院要以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的担当作为,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提升涉企合规刑事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积极贡献苏州经验,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司法力量。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效途径。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涉案个人酌定从宽处罚,能够更好地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保障企业生存,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进涉企犯罪源头治理的积极举措。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就是对企业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在预防企业再犯风险的同时,警示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做好企业违法犯罪源头治理工作,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助力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抓手。合规已成为企业遵循新的竞争规则、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要通过合规整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切实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要紧扣关键环节,全力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要坚持平等适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能用尽用原则,对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平等开展合规建设,避免选择性合规。企业在审判阶段申请合规整改的,要依法作出是否开展合规整改的决定。要严把审查关口。要全面审查检察机关移送的合规整改材料,必要时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要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强化企业合规整改中长期效果考察,切实推动涉案企业合法合规健康发展。要强化跟踪监督。要注重判后回访工作,确保整改计划落实到位、整改效果可持续,切实杜绝企业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做到既“治标”更“治本”。要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合规风险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助力企业提升法治意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要加强协作配合,凝聚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大合力。要加强法检协作。认真学习借鉴检察系统的先行经验,积极谋划法院系统企业合规改革举措,切实提升苏州法院企业合规改革成效。要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接,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调研、同堂培训、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强制措施适用、权利保障、量刑建议等问题,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效。要争取第三方支持。要积极会同工商联、检察机关等,履行好对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等职责,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专业优势,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确保取得实效。要深化行刑衔接。要积极与行政机关推动企业合规“刑行互认”,将合规整改成果一体运用至行政处罚环节,避免企业在完成合规整改后仍然遭受高额罚款、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提高企业合规整改的积极性。要深入分析涉企案件犯罪成因,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补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措施的司法建议,实现“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


      会上,唐鸣介绍了苏州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相关情况,并与寿樱共同签署《关于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中的程序衔接、证据审查、审判阶段合规工作开展等重要问题,为全市法检系统更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提供了指引。苏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同志还发布了苏州法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典型案例,为办案机关和企业正确理解合规改革、精准适用《实施意见》提供了实践样本。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苏州法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昆山市甲公司企业合规案


      【基本案情】


      昆山市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有机溶剂(HW06)等。被告人陈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系该公司主管领导。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将该公司产生的共计253.26吨废有机溶剂,以每桶人民币300至7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蔡某某处置,经认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属易燃性危险废物。


      【判决结果】


      姑苏区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对包括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内的7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适用缓刑;禁止3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敦促涉事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有利于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实现绿色低碳转型,降低企业再犯罪风险,系环境资源审判中预防性司法理念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姑苏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注重对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并在量刑中充分考量该因素,实现对涉企当事人量刑的宽严相济,在严惩环境犯罪、推进绿水青山生态建设,与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之间,找到精准的司法平衡点。姑苏法院及时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回访,并与环保部门沟通,提出相关建议,将司法建议与刑事合规相结合,使该案实现审理一个案件、整改一个公司、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苏州甲公司企业合规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苏州甲公司、苏州乙公司于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先后分别由被告人张某某、彭某决定,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向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00万余元,其中税款合计198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部分税款合计56.17万余元;被告人彭某负责部分税款合计173.9万余元。


      被告人彭某、张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被告单位苏州甲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合规整改。


      【判决结果】


      相城法院经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苏州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苏州乙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被告单位苏州甲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开展企业合规并通过了合规整改,相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把通过企业合规整改作为一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为今后将有效合规纳入现有量刑评价体系的研究和探索提供有益经验借鉴。判决作出后,法院联合检察机关继续做好对涉案企业判后监管工作,通过回访企业等形式,继续强化涉案企业合规措施的落实情况。


      案例三


      被告单位苏州丙公司企业合规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丙公司、朱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为牟取违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金额的8%至10%为开票费,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5份,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2664471.5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参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参与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2119076.44元。


      被告人朱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丙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滞纳金;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昆山检察院对被告单位苏州丙公司开展税务专项企业合规,并经验收通过,经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税务机关代表等公开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被告单位苏州丙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丁某某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苏州丙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丁某某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在依法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主动参与企业合规,以担当作为服务保障“企业敢干”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昆山法院根据涉案企业税务专项合规治理验收结果,参考企业合规成果听证意见,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取得成效的情况下,对被告单位从宽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刑事犯罪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保障涉案企业在疫情期间顺利复工复产。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考试官网必备-微信公众号二维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