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企业合规经营的规定写进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8月29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改对于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郑建邦副委员长认为,草案深入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内容系统全面、针对性强,重要制度的充实完善符合实际,必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规则,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采取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杨振武委员说,“公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这次全面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果,促进企业民主管理。”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还提出不少有益建议。
邱学强委员建议可以增加合规守法经营的相关内容,让企业能合规经营、守法经营,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当前,企业合规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并且正在从涉案企业合规向事前合规发展,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提升转化,行业性、区域性合规向更大范围和领域拓展覆盖。”安立佳委员建议增加关于公司负有合规建设义务的规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公司合规制度。
“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不应当受公司所有制组织形态、规模大小的限制。”王东明副委员长建议有效扩大职工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职工人数二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他认为这样能够进一步扩大职工董事制度的覆盖面,也更符合我国公司规模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在公司的实践当中,很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具备履职能力,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汤维建委员认为这种现象背离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初衷,也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规制,建议增加法定代表人能力条件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等内容。
“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股协议来转嫁公司风险的情况。”吴晶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作者:莫小雪 来源:人民法院报